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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2023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解读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11-06 00:42:3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为保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3年高考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教教[2023]1号)、《高考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等相关要求及《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代码:1437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南路8979号

第六条 学历层次和类型:专科;公立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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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职院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省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2023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外语要求:语言不限,但考生入学后我校公开教学外语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士官生定向培养的男女比例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执行;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标准。

第十五条 招生批次:早期批次(士官专业定向培养)、专科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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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入场规则:

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招生部门督办”的方式进行。招生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招生批次、原则和比例进行。

1.在高考改革省份招生普通专科院校时,按照本省备案办法,按照招生计划专业数和专业要求录取入园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选科目。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予以录取。开展后续志愿招生工作。

选修科目要求:未提及科目要求。

2.在尚未改革高考的省份录取普通专科院校时,按照各省份的志愿设置和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也就是说,对于平行申请的省份,将采取“分数优先、跟随申请”的录取原则,根据申请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不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择优优先”的录取原则,对申请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如果第一志愿的候选人不足,则将录取后续志愿者的候选人。对于部分有空缺的专业,将根据考生表现和意愿进行招生调整。凡不能满足专业愿望、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将予以开除学籍。

3、艺术类专业:艺术类、舞蹈类、音乐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山东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达到专科及格分数线。根据考生专业偏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春季高考从同批次考生中按专业类别选拔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相同时,根据专业技能、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5、士官专业定向培养,按照“分数优先,继志向”的原则,根据报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考生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如果上述条件相同,则按照排名录取。其他事项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执行。士官生定向培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政治考核、体检和面试。

6、考生的各项加分、减分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7、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招生就业办公室咨询热线、学校招生信息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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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体检进行审核。审查和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院文凭。

第8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冒用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完成的事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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